起 诉 状
原告:彭xx,
被告:韩xx,男,河南省xx投资有限公司股东,
被告:陈X1,女,
被告:郑州xxxx有限公司
法定代表人:韩xx
被告:河南省xx投资有限公司
法定代表人:陈xx
被告:陈xx,
诉讼请求:
1、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于2014年8月26日签订的借款合同;
2、依法判令五被告连带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50万元及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14年12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;
3、依法判令五被告连带承担借款人依合同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;
4、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、保全费、律师代理费等一切实现债权的费用。
事实与理由:
2014年8月,第三被告河南省xx投资有限公司(以下称xx公司)的理财员给原告多次打电话,说他们单位有一个xxxx的投资项目非常赚钱,该公司是他们经过考察论证的优质企业,公司经营状况良好,而且该项目投资收益高,无风险,邀请原告到他们单位投资。
2014年8月26日,原告来到第三被告xx公司签合同,当时公司理财员告诉原告这个项目是韩xx(第一被告)的,你直接把钱借给他就行,他给你提供担保人(本案的第二被告陈X1、第三被告郑州xxxx有限公司),xx公司有自己的风控部门,负责审核给你把控风险,对借款方资金的使用有全程的管理和监督,保证本息安全。若借款方不能按时偿还本金和利息,xx公司负责偿还。在xx公司理财员指挥下,原告在他们事先填好的借款合同和中介服务协议上签名,此时合同上借款人、保证人的签名、指印及单位印章都早已签好、盖好。随即,xx公司又派人陪同原告到银行转款,在原告将50万元借款按照xx公司提供的韩xx账户转款成功后,该公司理财员拿出有韩xx签名的空白收据填写后交给了原告。
合同签订后,借款人只支付了三个月利息,从2014年12月开始,未再支付利息,在原告多次电话及到xx公司催问才被告知,借款人资金短缺已无力继续支付,xx公司也无资金为其偿还。经过调查得知,借款人韩xx是xx公司的控股股东,占该公司股份的75%,xx公司所谓的投资中介服务就是为其股东韩xx个人集资。无奈,原告只有诉诸法院,来维护其合法权益,望判如所请。
此 致
郑州市高新区人民法院
具状人:彭xx
2015年1月9日
{郑州债务律师刘莉评析}:当借款逾期未付,要抓紧时间采取相应的措施。因为类似本案投资公司参与的借款,一般都是资金链断裂,存在其他大量的借款,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资产是有限的,所以一定抓紧诉讼,找专业债务律师,想办法帮助追要借款,来保证合法权益。本案结果当事人是非常满意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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